民事调解书
(2015)成华民初字第6001号
原告杨*丽,女,汉族,1968年**月**日出生,住北京市朝阳区**西园一区**楼**号。
委托代理人:罗学德,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
委托代理人:牛虹,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,一般授权。
被告成都锦府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: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路**号。
法定代表人张*,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:邱*梅,女,汉族,1989年*月*日出生,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**村*组**号,系公司员工,特别授权。
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杨*丽诉被告成都锦府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。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19879元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解除原告杨*丽与被告成都锦府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的关于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9号**▪新华府1栋1单元801号房屋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。
二、原告杨*丽于2015年12月31日前配合被告成都锦府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登记手续(备案号:1939881)。
三、被告成都锦府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杨*丽退还购房款1019879元。
四、原告杨*丽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6989元,由原告杨*丽承担。
原、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5年12月9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审判员:陈玲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
书记员:薛素